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148-1号
申请执行人:翟晶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洪南,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翟晶涛与徐洪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阿鲁民初字第807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臣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日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兴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