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微微。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杨丽莹、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辽A×××××白色艾力绅牌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珲春路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9mg/100ml。被告人陈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