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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162号

张元厚与鞠泽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厚,鞠泽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厚,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鞠泽猛,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元厚与被执行人鞠泽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张元厚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