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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1014号

黄保添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保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014号罪犯黄保添,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保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保添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桂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7日入监。2013年10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黄保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9月止共获奖励分149.1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保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保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保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秋娟

审判员  张 黎

审判员  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