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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刑更521号

刘阳犯诈骗罪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更521号罪犯刘阳,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00000元返还被害人(同案犯已履行126730元)。被告人刘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刘阳于2014年6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以闽宁监假(2016)3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刘阳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阳入监后曾违规二次累计被扣4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已缴纳罚金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69000元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与罪犯刘阳的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厦思司矫评估(2015)第38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刘阳基本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罪犯奖惩审批表;3、(2013)仓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书、(2014)榕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5、缴纳罚金和退赃款凭证、生活帐目表等。

本院认为,罪犯刘阳服刑期间能参加劳动,已全额缴纳罚金并退出部分赃款。但其有严重违规行为,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小成

审 判 员  谢 勇

代理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