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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903号

罪犯张国籍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903号罪犯张国籍,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2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小雁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