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903号罪犯张国籍,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2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小雁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