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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1765号

孟君与欧毅敏、李遂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孟君,欧毅敏,李遂娥,孟思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7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铸,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捷飞,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毅敏,女,瑶族。

委托代理人:董学繁,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李遂娥,女,汉族。一审

被告:孟思维,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孟君因与被申请人欧毅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遂娥、一审被告孟思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宗艳

审 判 员  周家开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