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7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铸,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捷飞,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毅敏,女,瑶族。
委托代理人:董学繁,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李遂娥,女,汉族。一审
被告:孟思维,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孟君因与被申请人欧毅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遂娥、一审被告孟思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宗艳
审 判 员 周家开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