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053-2号原告王绍云。被告许来昌。被告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绍云诉被告许来昌、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10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后挂冀D×××××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已交纳保证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后挂冀D×××××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王 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学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