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乔志秀。被执行人易红艳。申请执行人乔志秀与被执行人易红艳赡养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乔志秀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红艳给付赡养费3000元。执行中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高京汉
审判员 陈映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