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立奎,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王敬兰,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立奎、王敬兰的银行存款1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