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美华中心)。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定波、余建清,该××员工。
被执行人:周渊。
被执行人:陈小丰。
被执行人:马明。
被执行人:彭雪勤。
被执行人:陈文武。
被执行人:孙绿央。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马明、彭雪勤、周渊女、陈小丰、陈文武、孙绿央(2015)甬慈商初字第183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马明、彭雪勤、周渊女、陈小丰、陈文武、孙绿央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