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894号

陈荣兵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荣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陈荣兵,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宁波新海龙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柴桥穿山村河南顾,组织机构代码:71335663-X。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 申请执行人陈荣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新海龙钢管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89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旗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