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8167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3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16的存款美元1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