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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515号

黄永生与谢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永生,谢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15号原告黄永生,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猛英,陕西省华阴市夫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西平,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生与被告谢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永生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黄永生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