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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696号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696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西花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旻娇,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西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客服主管。被告吴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