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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985号

赵文敏与董建兴、沈荣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文敏;董建兴;沈荣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985号原告赵文敏诉被告董建兴、沈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沈荣云、董建兴应归还原告赵文敏借款人民币30万元,此款分五期支付: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7万元;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7万元;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8万元;

二、如被告沈荣云、董建兴未能如期按约支付上述任一期钱款,则应加付原告赵文敏违约金8万元,且原告有权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届期,被告董建兴、沈荣云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赵文敏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董建兴、沈荣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之前按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建兴、沈荣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瑞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