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庆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街道祝涧村谢庄队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如兰。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庆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如兰提供了(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87号、(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16号和(2015)滁民一终字第01438号共三份民事判决书,根据三份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天长市庆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付给郑如兰的欠款还多于被执行人郑如兰所欠申请人天长市庆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庆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