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1执184号
申请人:党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申请人党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141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141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新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荣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