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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20号之一

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鸿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鸿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20号之一原告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芳

人民陪审员  祝康洁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