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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800号

刘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80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刑庭审理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建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1231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终17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刘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刘建军犯诈骗罪的违法所得385000元,分别发还给石虎根335000元、陈志湘50000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违法所得的,责令刘建军向石虎根、陈志湘退赔。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5000元、执行费6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依法被执行人刘建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委托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函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8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