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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599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与谢小兵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谢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599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QY849J(1-1)。

负责人:李亚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小兵,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与被告谢小兵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旭芝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26日,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谢小兵已将拖欠的26212元电费交清,故撤回对被告谢小兵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小兵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