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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487号

王朋、高波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朋,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487号被执行人王朋,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高波,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朋、高波(2016)鲁0902刑初1号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鲁0902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