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487号被执行人王朋,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高波,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朋、高波(2016)鲁0902刑初1号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鲁0902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