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0105民初1029号
原告:邓亚婷,女,回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马新福,男,回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婷诉被告马新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亚婷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亚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亚婷承担。
审判员 冯德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