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143号原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桂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学生、王作敏,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