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078号原告姜某,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7月3日生。
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姜某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