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初1078号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078号原告姜某,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7月3日生。

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姜某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