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2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