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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365号

刘二猛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二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二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远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九号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叶鑫。 申请执行人刘二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33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远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13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