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563号之一原告司宏艳。委托代理人朱金宝,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文华。被告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宏艳与被告褚文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伟明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