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81行初14号原告章美丽,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邑县华夏大道东段。法定代理人高圣伟,局长。负责人王冰,夏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枫桥,夏邑县公安局法制队副大队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崔春玲,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章美丽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超华、王文龙,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负责人王冰及委托代理人张枫桥、崔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美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美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美丽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