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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执6号

朱正祥与嘎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正祥;嘎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藏26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朱正祥,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执行人嘎玛,男,藏族,1969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巴宜区,农民,现住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嘎玛向申请执行人朱正祥支付欠款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5050.00元的法定义务,现已支付3000.00元,余款2050.00元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嘎玛在农行林芝巴宜支行八一镇营业所25-783000460024816账户的存款2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其  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玛群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