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藏26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朱正祥,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执行人嘎玛,男,藏族,1969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巴宜区,农民,现住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嘎玛向申请执行人朱正祥支付欠款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5050.00元的法定义务,现已支付3000.00元,余款2050.00元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嘎玛在农行林芝巴宜支行八一镇营业所25-783000460024816账户的存款2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其 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玛群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