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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315号

谷雪霞与洛阳伟卿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谷雪霞,洛阳伟卿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315号

原告:谷雪霞,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洛阳伟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金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雪霞诉被告洛阳伟卿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雪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雪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雪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雪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

人民陪审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聪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