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石玉成,农民。被执行人刘乙军,农民。申请执行人石玉成与被执行人刘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做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玉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玉成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响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葛新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