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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恢232号

石玉成与刘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玉成;刘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石玉成,农民。被执行人刘乙军,农民。申请执行人石玉成与被执行人刘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做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玉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玉成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响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葛新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