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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917号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王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王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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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17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111-16号。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荣、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被告王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王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文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