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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597-2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奎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山东紫林能源有限公司,黄奎林,路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被执行人山东紫林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241xx-x。被执行人黄奎林,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北关西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7304035xxx。被执行人路少霞,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685197510250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商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紫林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周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