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曾纪平,男,195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曾宪勤,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纪平与被执行人曾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200.0元,其至今未履行完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林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凌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