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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恢24号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侯召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恢24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阴慧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阴慧清,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侯召寅,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侯召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房地权歙私房字第号、1718号、1719号、1868号、1869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歙国用2009第37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