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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850号

付玉玲与黄世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玉玲,黄世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玲,无职业。被执行人黄世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玲与被执行人黄世原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441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世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付玉玲借款140000元及受理费3400元。现被执行人黄世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