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中行初字第00163号原告苏怀平,退休工人。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十里营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梁三元,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惠国,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烨,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怀平因诉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怀平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怀平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怀平负担。
审 判 长 石亚东
代理
审判员 牛延佳
人民陪审员 尤正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