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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初字第2896号

万雪梅与高兴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雪梅;高兴慧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万雪梅,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委托代理人彭振兴,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凤美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高兴慧,女,彝族,1983年12月10日生,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付潮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万雪梅诉被告高兴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万雪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万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万雪梅负担。

审判员  马永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