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915号原告赵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被告邓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以双方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X承担。
审 判 长 龙一明
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