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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66-1号

陈卫良、罗木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1-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卫良;罗木龙;张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陈卫良,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木龙,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张秋萍,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抚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秋萍所有的座落于深圳市宝安中心10熙龙湾花园(N10区)5栋B座1501房(产权证号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晖

审判员 武 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文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