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杰,该行行长。被告陈维平。被告齐雪文。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陈维平、齐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