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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62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陈维平、齐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陈维平,齐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杰,该行行长。被告陈维平。被告齐雪文。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陈维平、齐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