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廉换明,女,1969年生。被申请执行人葛良臣,男,1974年生。被申请执行人任恒飞,男,1979年生。廉换明申请执行葛良臣、任恒飞赔偿一案,(2015)卢民五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廉换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零元。现申请执行人廉换明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卢民五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