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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2604号

朱梦泽与盛洪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梦泽,盛洪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604号原告朱梦泽。委托代理人方新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梦泽与被告盛洪松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