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122号原告尧霞丽,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勇,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华,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致雨,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黄雅芳,女,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尧霞丽诉被告李嘉华、李致雨、黄雅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晔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