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4民初1332号
原告:唐小容,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系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海,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志刚,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容诉被告刘清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容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清海在各公司持有的股份及红利、冻结被告刘清海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沈阳市于洪区精兴兽药经销处名下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作了各项财产保全,其中有三处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告刘清海名下的三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农业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存款197835.21元(卡号:6228480048325716479);兴业银行沈阳兴顺支行存款168865.36元(账号:622909423916137414)、交通银行铁西新区支行存款104876.04元(账号:622260031000392682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谷 硕
审 判 员 王庆丽
人民陪审员 关心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晨煜 送达时间:年月日 送达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