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982号原告李隽。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利津路交口西南角。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
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