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1982号

李隽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隽,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982号原告李隽。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利津路交口西南角。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

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