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475号原告马运香,农民。被告薄报祥,农民。被告薄有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香诉被告薄报祥、薄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薄报祥、薄有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运香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