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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475号

马运香与薄报祥、薄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运香,薄报祥,薄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475号原告马运香,农民。被告薄报祥,农民。被告薄有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香诉被告薄报祥、薄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薄报祥、薄有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运香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