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22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刘鼎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刘鼎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2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庞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鼎邦,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刘鼎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撤回对被告刘鼎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43元,保全费2315.5元,由被告刘鼎邦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凝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