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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行审20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孟军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审20号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帅,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科长。被申请人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大为,职务主任。被申请人孟军,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的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孟军行政处理执行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基决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孟军行政处理执行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勇

审 判 员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 威 百度搜索“”